上联:智能手机家家户户
下联:上网游戏流量多多
横批:套餐不够
流量费用偏高?一些人为了免费上网,打起了歪主意。
8月1日下午,徐州市泉山法院公开审理了一则案件,被告25岁的广东小伙林某,利用他人提供的徐州某通信公司员工账号进入该公司网络后台,利用抓包软件擅自修改权限,开通免费流量套餐自行使用,2年间盗用疯狂盗用3416.52G流量,价值17万余元。
3400G!当然,小伙也不是自己吃独食,他从网上购买了4张江苏的手机卡,将其中的两张交给了自己的女友和哥哥使用。林某还嘱咐他们,这张卡只用来上网,最好不要用来打电话。不过,最后还是被通讯公司发现然后立即报了警。
案发后,林某主动向通讯公司赔偿了损失,法院根据林某行为对其作出判决:被告人林某,因犯盗窃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在休庭期间,面对媒体的采访,小伙也很坦诚。他告诉记者,2014年初他在网上发现一个技术贴,曝光了某通信公司的系统漏洞。出于好奇,自己在网上找到曾是某通信公司代理商的朱某,对方为其提供了一个账号密码(徐州某通信公司代理商的工号)。通过这个账号密码,林某登录该通信公司的后台,修改权限并授予自己的4张手机卡每月300G免费流量套餐。
“当时才毕业刚踏入社会,法律意识淡薄,起了贪念,现在非常后悔。”林某说。
庭审最后,本案的主审法官泉山法院副院长陈思田表示,信息时代特别是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给人们提供了海量信息,为人们的生活带来方便快捷,同时一些犯罪分子也利用互联网和电讯等信息技术等实施犯罪。
盗窃罪的主要侵害对象是现实中实实在在的有形财物,可是现实中许多的无形物,如电力、煤气、天然气、上网账号、电信号码等均具有财产性质,这些具有财产性质的无形物,同样可以成为盗窃罪的侵害对象,相关司法解释中已经明确。
本案被告利用其掌握的网络技术登录某通信公司网站,在该公司并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变更相关电信码号的业务资费标准,获取免费使用资格,被告人的行为既构成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又完全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特征,构成盗窃犯罪,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的,哪个罪重定哪个罪。而被告盗窃财物数额巨大,其法定刑较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法定刑重,故对被告应当以盗窃罪定罪科刑。
而针对这起案件,吃瓜群众似乎对通讯公司更愤愤不平。
知乎网友1:3400G流量按17万计 ,联通你怎么不用流量缴税呢?:
知乎网友2:运营商内部漏洞早已有之,犯罪成本太低、利润又高,这难道不是运营商故意引诱人犯罪?
针对曝光通讯公司的技术贴,雷锋网查到早在2014年漏洞平台乌云就有曝光中国联通某漏洞刷流量的技术贴。但时至今日,通讯公司仍然没有对潜在漏洞进行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