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锋网按:本文根据知乎@大杨编 回答编辑整理。
据北京日报2016年06月16日报道,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并作出决定,责令苹果公司停止销售、中复公司停止许诺销售和销售iPhone6和iPhone6 Plus两款手机。因为经过比对,苹果公司的iPhone6和iPhone6 Plus两款手机与佰利公司的“手机(100C)”虽存在一系列的差别,但均属于一般消费者难以注意到的微小差异,故应当认定二者无显著区别,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其实佰利公司和苹果的恩怨由来已久。
时间还要追溯到2014年,这是当时的一则新闻:国产百加手机状告iPhone 6抄袭:我们有专利!
原来,早在2014年,百加的设计师就在微博痛诉苹果抄袭了百加手机。抄袭的内容包括:厚度、圆角、后壳曲线、摄像头位置、SIM卡卡槽形状等。下图截取自原微博。
注意看第2条和第4条中的闪光灯位置,在专利中闪光灯是在摄像头下面的,第4条中强行移到摄像头右面拟合iPhone 6,然而专利(专利号:ZL201430009113.9)中还是没有变化。
百加说苹果抄袭的一个证据就是iPhone 6发布时间比它晚……然而事实是苹果从第一代开始就是圆角矩形,而且摄像头位置也没有动过。
上图可以看到初代iPhone圆润的曲线,跑道圆设计的SIM卡插槽。
另外iPhone 5开始,苹果在摄像头和闪光灯之间加入了降噪话筒,请看下图:
佰利公司并不是第一次做这种事情,它曾经指责过小米、一加(雷锋网:百加手机与一加手机到底谁抄袭谁)、联想抄袭:
另外,我们发现,深圳市百分之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是百度战略投资的品牌,该手机搭载百度云OS操作系统。
以下是相关报道:
再来一个更有说服力的:百加手机的微博这里直接写的是“百度旗下”,这个微博似乎从14年底告苹果之后就再也没有更新过。
有人说苹果没有申请外观专利,那么请看以下新闻:魅族斗苹果iPhone外观专利无效案公审。
苹果公司在中国共申请2113项专利。其中,发明1498项、实用新型265项、外观专利350项。已经公开的有42项,已经实审的有1095项。
细数了手机的变迁,早期的手机都是翻盖的、滑盖的……直到乔布斯推出初代iPhone,直板手机设计一统天下。
想象一下,若苹果选择这种方式告其他厂商的话,全世界的手机都有抄袭初代iPhone的原罪。
苹果也曾经想借外观专利在美国告三星,但是失败了。因为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iPhone的整体“外观”已经融入其他触屏智能手机的基础功能,因此苹果不能阻止三星使用同样的整体设计:
2015年,美国一家联邦上诉法院裁定苹果不能因为三星抄袭了iPhone的基本设计而索赔,推翻了下级法院之前的判决。
1、苹果之前曾经指控三星智能手机侵犯该公司的设计专利,原因是三星手机与iPhone过于相像:都采用圆角矩形设计,应用布局和屏幕下方的点也都相同。
2、但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却裁决,iPhone的整体“外观”已经融入其他触屏智能手机的基础功能,因此苹果不能阻止三星使用同样的整体设计。
3、根据美国《专利法》的规定,只有非功能性设计专利才能受到保护,例如Logo的布局方式。法院则认为,iPhone的形状具有功能属性。
4、具体而言,iPhone的圆角矩形可以方便用户将手机塞进口袋,或从口袋里取出,而且能提升设备的坚固性。
相关新闻报道:苹果气疯了:iPhone外观不受保护,其他厂商可借鉴
在另一起案件中,苹果未能证明iPhone的美学造型不是“功能性的”。
1、2012年,一家上诉法院维持了苹果(Apple)2012年在三星电子(Samsung Electronics)专利侵权案中获得的大部分胜诉裁决,但推翻了其中一部分。
2、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处理涉及专利诉讼的上诉,它表示,iPhone的整体美学造型——长方形的产品、圆角、黑色边框、平整的表面不能受到保护,苹果的部分损失必须重新计算。
3、苹果此前指控三星抄袭其iPhone手机的整体外观,令其品牌蒙受损失。但该法院表示,苹果未能证明iPhone的美学造型不是“功能性的”。
相关新闻报道:美国法院判决苹果手机外观美学不受专利保护
换句话说,在一部智能手机的整体外观和形状上为苹果提供保护,基本上会为其在智能手机的功能改善上提供一个永久性垄断地位,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决定不这么做。
“因此,对于发现三星在产品外观上进行模仿,我们取消了陪审团在损害赔偿上的决定,并将这个案件发回,根据这个意见进行重审。”上诉法院在裁决中写道。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况之一:
(1)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为现有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或与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不是新的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具有美感或者非新设计。
如果说苹果的设计称得上与百加雷同,那难道在百加的设计之前就没有现有设计与之“不具有明显区别”?
这案子后来提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要通过诉讼翻过来有很大难度。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要点大概可以这样理解:普通消费者觉得此外观申请和以往的差别不大,不具备新颖性,但专业人员肯定了其外观创新性,故该专利有效,驳回苹果的无效宣告请求。
请求人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就专利权人深圳市佰利营销服务有限公司的名称为“手机(100C)”(专利号:ZL201430009113.9)外观设计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第27878号无效决定,认定涉案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宣告维持涉案专利权全部有效。
作为外观设计专利审查判断主体的“一般消费者”,不等同于现实生活中的普通消费者,其应当具备相应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对专利申请日之前的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及其常用设计手法具有常识性的了解,具备基本的读图能力,能将六面视图还原成立体产品,以及具备运用常用设计手法进行简单设计的能力。
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应当基于“一般消费者”的站位,以现有设计状况作为客观参照系,坚持“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判断原则,全面观察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之间的相同点和区别点,在此基础上,基于对现有设计状况、设计空间、创新性设计特征等因素的分析,综合考虑各个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权重,最终才能得出合理结论。
故事讲到这里,也许大家已经在心中有了自己的想法。但是目前事情还没有结束,苹果不服判决,已经状告北京知产局,后续我们只能拭目以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