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日,滴滴出行宣布与优步全球达成战略协议,将收购优步中国的全部资产。8月2日,交易双方履行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交割。当时就有声音表示这一举措涉嫌垄断,但官方并未作出回应。一个月过去,本已沉寂的事情再次发酵。
据中新网消息,商务部今日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沈丹阳表示,滴滴优步合并未向商务部申报。目前,商务部已对滴滴优步合并案开展反垄断调查,两次约谈滴滴出行,要求其说明交易情况、未申报的原因,并按商务部提出的问题清单提交有关文件、资料;与有关部门和企业座谈,了解网约车运营模式和相关市场竞争状况等。
下一步,商务部将继续依法推进本案调查工作,保护相关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滴滴出行与优步中国合并前,前者估值为280亿美元,后者估值近70亿美元,合并后的总估值高达350亿美元。这个体量,在中国共享出行市场无疑是绝对的老大,远远将易道用车、神州专车及其他平台甩在身后。
有关人士认为,滴滴和Uber的合并很大可能导致限制市场竞争,网约车市场老大和老二,两者相加的市场份额高达90%,两者合并构成垄断。但是,滴滴方面称“目前滴滴和Uber中国均未实现盈利,且优步中国在上一个会计年度营业额没有达到申报标准”。
那么,这起收购是否需要申报?滴滴出行为何被约谈?
首先,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达到以下标准的合并应当进行申报: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其次,滴滴的营业额怎么算?
滴滴不申报的理由是其营业额未达到申报标准,而其中原因之一是平台向乘客收取的费用是否全部算成营收,还是仅将滴滴收取的平台服务费列为营收?
“滴滴的司机并无定价权,也无权决定最终的报酬,滴滴平台的运营模式与淘宝的担保交易模式(即卖家有权决定售价)有本质区别。实践操作中,乘客如需要发票,也是向滴滴索取其支付的全部金额的发票”。关注此次并购案件的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刘华斌律师告诉雷锋网。
刘律师认为,如果将平台向乘客收取的费用全部算成营收的话,那么滴滴就构成垄断。
另外,Uber中国的营收情况并不清楚
Uber中国尚未上市,滴滴和Uber中国宣布的营业额也只是单方面的,商务部并不认可,还需要结合各类证据去综合认定。而Uber本身的外资色彩也让约谈颇有意味。
除了以上原因,有律师告诉雷锋网,就算未达申报标准,商务部依然有权力去调查这次收购,只要有证据表明此次收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
目前商务部的调查工作还在继续推进,未有确切的结果。据刘华斌解析,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我们简要解读一下该事件几个可能的发展方向:
1、根据商务部《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如果认为应申报而未申报的,可依据该办法“第十三条 经调查认定被调查的经营者未依法申报而实施集中的,商务部可以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被调查的经营者采取以下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一) 停止实施集中;二) 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三) 限期转让营业;四) 其他必要措施”
2、如商务部最终的调查结论认为构成垄断,则会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3、如滴滴在商务部认可期限内,消除垄断行为的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并根据滴滴承诺行为的履行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调查还是终止调查。
4、对滴滴做出处罚:第四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简单总结下以上观点——
如果构成垄断,那么商务部将会对滴滴做出决定,结果有如下情形:宣布滴滴和Uber合并无效、做出垄断处罚;如果不构成垄断,商务部将视情况停止调查。
然而,我国的三大反垄断利剑存在于三大部委,那么,就算过了商务部反垄断这一关,工商和发改委的反垄断会不会也挥起利剑呢?
“国务院依据反垄断法设立反垄断委员会,商务部内设反垄断局,由该局负责承担该委员会的常务、具体工作。所以反垄断调查,具体是由商务部主导,其他部门在反垄断委员会的工作机制协调工作。”刘华斌告诉雷锋网。
近年来,中国市场同行业巨头合并的案例时有发生,优酷和土豆、美团和大众点评、携程和去哪儿、58同城与赶集网……商务部对这些公司都开了绿灯。但这一次,对滴滴和优步中国,却没有那么温和。
最终事件将走向何方?我们只能等待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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