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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气森林商标侵权案再胜诉, “李鬼产品”被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

作者:王超
2022/09/15 17:09

近日,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元气森林”)诉四家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终审宣判。

该案曾于2021年底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审法院判定,四家企业立即停止一切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元气森林”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两家被诉企业不服判决,向山东高院提起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控侵权的企业确有侵害北京元气森林商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驳回上诉。

这是继去年5月,元气森林在商标侵权案上的又一次胜诉。(雷峰网(公众号:雷峰网))

明确“気”字,北京元气森林商标侵权案胜诉

据了解,本次被诉的四家企业分别是山东乐达饮品有限公司(下称“乐达公司”)、青岛梦幻山水啤酒有限公司(下称“山水公司”)、鸿兴沅(西安)饮品有限公司(下称”鸿兴沅“)及陕西元气森林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 “陕西元气森林”),案件焦点主要围绕着“气”和“元气森林”相关注册商标展开。


北京元气森林成立于2016年,旗下气泡水和燃茶等产品走红后,市场上迅速出现了一批模仿产品特性、包装和商标的山寨产品,此次被诉的四家企业就存在这样的问题。

 

北京元气森林认为,乐达公司、山水公司和鸿兴沅线下渠道销售的苏打气泡水在瓶身设计、“氣”字体规格、图文排列和整体风格上,均与元气森林“気”苏打气泡水构成相似;而陕西元气森林故意使用“元气森林”作为企业字号,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同时为消费者健康带来隐患,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认可并明确了“気”字商标以及“元气森林”企业字号,认定元气森林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最终判定乐达公司赔偿北京元气森林50万元,山水公司、鸿兴沅、陕西元气森林分别在1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除此之外,四家被告须立即停止一切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且陕西元气森林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元气森林”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

 

乐达公司和鸿兴沅不服判决,于今年年初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山东高院对该案进行终审判决,驳回了乐达公司和鸿兴沅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北京元气森林相关负责人表示,判决结果对元气森林意义重大。“许多山寨产品的生产厂家甚至不具备生产资质,至于食品安全更是毫无保障,随意添加低劣代糖,防腐剂添加超标情况时有发生。这不仅极大的损害了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及合法权益,也是和元气森林致力于做健康的、0防腐剂产品的经营理念相悖。所以元气森林将不遗余力的对山寨产品进行打击。”

 

“李鬼”横行,对于假货0容忍

 

该案并不是北京元气森林第一次向侵权行为宣战。据了解,截至目前,该企业已对数十家山寨产品的生产及销售商提起了侵权诉讼。

 

2019年,市面上出现了一款与元气森林气泡水包装十分相近的饮品——亲亲元气,销售商为浙江泉水叮咚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水叮咚公司)。随后元气森林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一纸诉状将泉水叮咚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泉水叮咚公司产品包装装潢在颜色、主要构图、排版布局、产品文字介绍、形状等方面与元气森林公司产品高度近似,虽细节处存在差异,但整体上未形成明显区别,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泉水叮咚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泉水叮咚公司赔偿元气森林公司经济损失65万元以及维权合理支出7万元。

 

2021年,北京元气森林起诉两个山寨燃茶的侵权主体尚品习饮(北京)食品有限公司、吉林省韵丰饮品有限公司侵犯元气森林注册商标专用权,获赔55万元。

 

据北京元气森林相关负责人介绍,企业内部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已经形成发现、反馈、管理、处理的成熟机制,并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纳入企业日常战略,坚决打击假冒产品和其它侵权行为。

 

“我们将通过加强市场宣传,持续提升消费者对元气森林品牌和产品的认知度,这样消费者就能够更快速准确地鉴别出仿冒产品,防止被蒙骗。”该负责人称。

 

7月5日,2022年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出重要批示。批示指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业创新,打击侵权假冒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食品安全关乎全民健康安全,市场上“李鬼”横行不仅侵犯了企业的知识产权,同时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靠模仿生存,却无法做到复刻生产线,假冒产品的原料把控、品质监管、内部监督机制均不明确,被仿企业与其“宣战”也是在践行企业责任、保护消费者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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