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锋网按:本文作者dragondevil,Microarray首席科学家,电子和软件设计师。雷锋网独家文章,转载请联系授权。
小明在品牌A的天猫官方旗舰店买了一部手机,因为看上如下“黑科技”:
不久,小明发现网上有假指纹制作套件销售,怀着好奇心买来一试,竟然把新买的“杜绝伪造、克隆假指纹”的手机破解了。于是小明向天猫官方旗舰店A提出了退一赔三的要求。该旗舰店A一开始不同意,经过多次磋商以及天猫小二的介入,小明上传了该手机无法“杜绝”假指纹的视频证据,终于获得赔偿。
小明对“活体指纹识别”产生了兴趣,通过搜索引擎发现,除了刚退的手机,还有两款手机号称搭载了同款“活体指纹识别”。分别打开品牌B和品牌C的天猫旗舰店,发现画风是这样的:
品牌B根本不提“活体指纹识别”,品牌C则措辞审慎“识别并拒绝假指纹”,“更加安全”。
对比A和C,小明做总结如下:
《广告法》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这里有三个要素:首先要是广告,其次构成了欺骗和误导,最后欺骗误导的客体是消费者。
第一,天猫官方旗舰店作为品牌直销店,对产品的描述显然是广告。
第二,A构成欺骗同时C不构成欺骗。A使用了“杜绝”这样的极限词汇,《广告法》对极限词汇的要求是:要么不使用,要么由使用者举证其真实性。当小明拿出破解视频,A宣称的“杜绝”就认定为虚假陈述,小明进而坚称自己是因为该技术特性而购买手机,所以该广告构成了欺骗。C的措辞为“拒绝”,对安全性的说明也只是“更加”。尽管这个“更加安全”也许只增加了不到1分钱的安全(雷锋网硬创公开课:指纹传感器和假指纹攻防技术),但的确“更加”,作为专业人士也挑不出什么语病来。
第三,小明是消费者。
小明调查了该“活体指纹识别”技术供应商D公司的网站,发现所有提及“活体”的页面和C一样审慎,统一口径如下:
其原理是通过指纹、血液流动以及心率信号等用户的生物特征来验证用户的真实身份,从而识别并拒绝伪造或克隆的假指纹。
D的关键措辞与C一致,但语言风格却与A相同,这着实令人奇怪。小明决定深挖,经过大量网络调查发现:
第一,“杜绝假指纹”是长期普遍存在的虚假信息;
第二,在对D公司的第三方报道里普遍存在“杜绝假指纹”这样的措辞;
第三,在对A、B、C对应款手机的第三方报道里也普遍存在“杜绝假指纹”。
如果小明根据第三方的“杜绝假指纹”的报道购买了B或C的“活体指纹识别”款手机能不能索赔呢?答案是基本上不能,因为第三方报道是不是广告很难举证。而A有没有可能把因小明的索赔导致的损失转嫁给D呢?答案是不能,因为A不是消费者。
《广告法》的立法原则是基于消费者不具备充分的辨识能力,而对经营者和广告从业者提出的规范性要求。可是作为企业,尤其是手机制造商这样的高科技企业,不能认识到其所购买的技术的效能,进行夸大陈述甚至虚假陈述,本身就是经营过失,被消费者索赔是理应之事。就算A能够举证D主动提供材料误导了A,仍然不能把赔偿风险转嫁给D,除非在合同中专门规定。D唯一可能损失的是商誉,这不在法律保护范围以内。
在面向企业的to B市场夸大技术效果甚至技术造假的风险如此之低,是“黑科技”泛滥的根本原因。不少企业完全依靠互联网来获取技术信息,却没有对互联网信息的鱼龙混杂报以足够的警惕,一旦有人充分运用廉价的互联网传播资源进行地毯式轰炸,就可以轻易的制造“黑科技”并实施销售,还无须承担风险。对此小明总结了制造此类“黑科技”的三个步骤:
第一步,选择一个有公知理解(或误解)的技术词汇;
第二步,随便弄一个什么东西,将其命名为该词汇,并促使第三方报道;
第三部,自身做出较为客观的技术陈述,但结合第三方报道来进行商业推广。
只要达到以上三点,总有人不小心因为自己的先入为主而承担全部风险,“黑科技”作俑者数钱就可以了。
做完总结,小明发现了第三方对D公司的最新报道“屏内指纹识别:支持活体检测,具备量产能力”。在D公司官网果然找不着。
作者注:本文所述“小明”索赔的故事并未真实发生,但完全可能发生。衷心希望品牌A认识到“杜绝”和“拒绝”的一字之差,遵守《广告法》,做对消费者负责任的民族品牌。也希望媒体界和产业界的朋友警惕“黑科技”推手,做对社会、科技、产业发展有益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