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银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下发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评估稿)》。等待了大半年的P2P网贷监管细则终于落地。
总体上看,银监会认为,“P2P网贷的定位,仍是传统金融的补充”。细则中将网络借贷中不得从事的活动由12项增至13项,比去年底的细则初稿增加了禁止债权转让的相关说明。
关于资金存管问题,细则明确规定,网贷的资金必须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进行存管,只有银行业金融机构才是“网贷”资金的存管者,而不是其他机构。
对于借款额度限制,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在答记者问中表示,“从P2P的定位看,必须把它定位在小额分散”。
细则明确了小额分散的理念,特别在资产端明确了借款的单一个体的上限,其中规定,单一的个体、单一的自然人在一个平台上的借款上限是20万,单一组织、法人在单一平台上借款上限是100万,单一自然人在多个平台的借款上限是100万,单个法人在多个平台的借款上限是500万。
雷锋网了解到,这一规定与之前的传闻一样,而这也可能让一些大额标的平台面临转型或主动退出,因为很多机构的项目金额巨大,上千万有不少。
李均锋表示,这种安排是基于三方面的考虑:
第一,进一步明确“网贷”机构定位的需要。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它的定位是要解决传统金融机构中不能被覆盖,或者不能得到很好的便利化得到融资服务的投资人和借款人的需求,而这类需求都是小额的,服务对象也是个体经营者、个体消费者、小微企业、农民等。
第二,互联网技术,利用互联网渠道及云计算、大数据的技术,从目前来看,在风险控制和信息搜集上也只能定位为小额融资需求,大额融资需求单靠网上的信息搜集、大数据的处理,解决不了风险控制的问题。
第三,从国际惯例来讲,其他国家如美国、英国,现存的比较规范的网络借贷机构,定位也是小额。
另一方面,网贷限额也让行业信息共享的问题浮出了水面。如果没有借贷信息共享系统,也就无法知道个人或企业的贷款是否超出了限制。目前来看,各P2P平台的信息并不共享,行业也没有统一的系统,这也让细则中的规定难以实施。
下面雷锋网梳理一下网贷监管细则的关键发展:
2014年4月,银监会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并启动P2P监管细则的研究工作;
2015年7月,央行发布《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并指出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2015年11月,互联网金融统计制度纳入央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制度中,重点包括P2P网贷;
2015年12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2016年4月,国务院组织14个部委召开电视会议,将在全国范围内启动有关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项整治,为期一年;
2016年5月,国务院下发互金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2016年8月,银监会正式下发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评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