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锋网10月29日报道,近日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主办的2017中国互联网金融论坛在北京召开。探讨主题为“数字技术如何驱动普惠金融发展”,中国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出席演讲。
据雷锋网了解,李均锋表示,对网络借贷的监管应坚持六大原则:
一、在监管主体责任上,应坚持协同监管。进行多功能、多条线的监管,实现多方位、立体式地监管。
二、侧重行为监管的基本方式。对网贷机构的监管应该侧重适中的行为监管,按照业务行为在监管规定的规则下运营。主要有两大核心:市场主体应回归信息中介的本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三、坚持发挥市场监管的支柱作用。要坚持市场监督,要求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充分发挥市场行业自律组织等的监督作用;发挥媒体和社会的监督作用。
四、充分应用科技监管的监管手段。用科技实现对数字金融的监管,构建多维度的监管体系。
五、引导市场主体坚持小额分散的经营理念。
六、贯彻包容监管的理念,监管鼓励依法合规的创新。但是,包容并不意味着没有底线,要防止把数字技术变为数字游戏或数字陷阱。
以下为李均锋演讲全文,雷锋网作了不改变原意的编辑:
在刚刚结束的党的十九大会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中的矛盾”。从金融领域来讲,当前的主要矛盾就是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对金融服务的更高需求和金融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解决这个矛盾就是要靠发展普惠金融。
伴随着我国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发展,解决普惠金融的问题有了新的路径——数字普惠金融,利用数字技术来推动普惠金融的发展。
从融资领域这个角度来讲,当前数字技术与普惠金融的发展,主要是三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传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数字技术开展数字普惠金融。现在我们知道,包括大型银行,像工行、建行和互联网企业结合,利用自身的数据和企业的数据建立了线上的信用贷款。还有一些有互联网背景的企业他们兴办的银行,比如网商银行、微众银行,他们实际上就是互联网银行。
第二种模式,互联网企业与传统银行高度融合,形成直销银行的子公司模式。包括现在批准的由中信银行和百度联合发起的百信银行。
第三种模式,互联网企业、科技公司从事金融业务。目前比较代表的就是网络借贷,通过利用数据技术为出借人和借款人进行服务。
数字技术和普惠金融的结合,也对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监管如何适应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监管部门也在逐渐的探索和研究。
下面我就结合网络借贷数字普惠金融的模式,谈谈跟网络借贷监管六个方面的原则。
第一个原则,在监管主体责任上应坚持协同监管的基本方略。协同监管的核心在于充分考虑网贷监管主体的特殊性,既是一个互联网行业,同时从事的又是金融业务,所以必须坚持协同监管。在中央层面,在中央和地方层面要实行协同发力,职责非常清楚的多功能、多条件的监管,包括政府部门,包括技术部门要协同发力,实行多方位、立体式的监管。
第二个原则,应该侧重行为监管的基本方式。我们对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是机构监管和行为监管并重。我们对新兴业态,特别是网络借贷监管,应该更侧重于事中事后的行为监管,行为监管的核心是要求市场主体回归机构的本来属性,回归本源。要按照业务运行、业务行为,应该在监管规定规则的情况下进行运行。核心是两个:
一,要求市场主体必须回归撮合的本质,就是信息中介的本质,而不是把我们的信息中介办成信用中介;
二,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告诉市场主体哪些是可以干的,哪些是不可以干的,必须在游戏规则边界内进行活动。
第三个原则,坚持发挥市场监管的支柱作用。我们把网贷机构定位于信息中介,监管的主要力量要靠市场监督。
首先要求网贷机构必须履行完整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要向出借人、消费者、投资者,要向市场准确及时完整的披露信息;
其次,充分发挥市场行业自律组织和第三方机构的监管。虽然政府是监管主体,但是要充分发挥市场的力量,包括第三方机构,就是我们说的资金存款机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对信息真实性披露的审计;
最后,发挥媒体和社会对市场主体的监督作用,包括举报等作用。通过市场监管来约束市场主体的行为。
第四个原则,充分应用科技监管的监管手段。利用数字技术开展金融业务,在监管上也必须利用数字、利用技术监管,或者是监管科技来实现对数字金融的监管。应用监管科技去监管金融科技。在这个方面我们正在构造多维度的监管科技体系,包括行业协会的授信系统,包括监管信息系统的构建,包括国家有关部门的互联网金融信息科技平台的构建,同时要应用监管科技的手段,利用大数据对我们的数字普惠金融实现监管。
第五个原则,坚持引导市场主体,坚持小额分散的金融方式。数字技术从目前来看,在融资领域解决的,我认为主要是小额分散的融资需求。我们通过数据收集、数据获客、数据画像、数据风控,实现融资全线上。这种风控的模式,我们认为目前的情况下只能适合小额分散的融资需求,我们要求市场主体必须坚持小额分散的经营理念。
第六个原则,在监管上要贯彻包容监管的监管理念。因为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产生了很多新模式、新产品、新形态。从监管者来讲,应该是鼓励创新,鼓励依法合规的创新,允许市场主体在一定的规则下积极的创新产品和模式,同时对在创新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也应该有一定的容忍度。我们监管部门也一直在贯彻包容式的监管理念,但是包容式的监管不是没有底线的。我们的底线就是,鼓励有效、有用的金融创新,而不是虚拟的创新,或者是伪创新。我们也要通过监管来打击那些打着数字普惠金融的旗号和互联网普惠金融的旗号,来实际从事金融诈骗,或者是骗局的金融活动。我们要防止让数字技术变成数字陷阱或者是数字游戏。对那些利用数字技术进行的一些伪创新的产品,应该依法进行从严监管,避免为投资人和消费者陷入债务陷阱,或者是庞氏骗局。因此,监管部门也要与时俱进,适应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监管和引领,更好的推动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