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下旬,各大互联网平台紧急下架互联网存款产品。时隔近一月,人民银行与银保监会为此印发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依法合规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不得借助网络等手段违反或者规避监管规定,且商业银行不得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业务。
这意味着,包括支付宝、腾讯理财通、度小满金融等多个头部互联网平台不得再售卖互联网存款产品。
一个月前,在第四届中国互联网金融论坛上,央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孙天琦就“点名”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存款,表示该产品的流动性特点有别于传统储蓄存款,给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带来新课题;强调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展此类金融业务,属“无照驾驶”的非法金融活动,也应纳入金融监管范围。
在最近面对《财经》专访时,孙天琦还提出认为互联网存款产品存在多重风险隐患:互联网平台未经批准,违法违规开展代办储蓄业务;违反存款计结息规定,扰乱利率市场秩序,推升银行资金成本;滥用存款保险兜底机制,在存款市场恶意竞争,暗示“零风险、高收益”;高息揽储必然追求高收益资产,匹配高风险项目,导致资产端风险增加,中小银行脆弱性提高;增加了中小银行流动性隐患。
近日,央行和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也就《通知》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雷锋网AI金融评论精编要点如下:
商业银行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已经办理的存款业务,到期后自然结清。
商业银行与非自营网络平台进行合作,通过开立Ⅱ类账户充值,为社会公众购买服务、进行消费等提供便利,这部分业务不受影响,可继续开展。
业务涉嫌违反相关监管规定和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相关要求,突破地方法人银行经营区域限制。
非自营网络平台存款产品稳定性较差,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管理也带来挑战。
以下为答记者问全文:
近年来,商业银行为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趋势,陆续通过互联网销售个人存款产品,在拓宽银行获客渠道、提高服务效率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然而,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风险隐患,比如产品管理不规范、消费者保护不到位等。当前,对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尚缺少针对性的监管制度。因此,亟需补齐制度短板,引导商业银行规范开展互联网渠道存款业务。
《通知》结合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监管要求:
一是坚持依法合规。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得借助网络等手段违反或者规避监管规定。
二是强化风控管理。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应当评估业务风险,完善风险治理架构。同时,持续监测和控制各类风险。
三是规范销售行为。商业银行应当强化互联网渠道存款销售管理和网络安全防护,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
四是坚守发展定位。地方性法人商业银行应当确保通过互联网开展的存款业务,立足于服务已设立机构所在区域的客户。
金融管理部门始终坚持审慎包容的监管导向,支持商业银行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原则与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业务合作,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服务人民生活。同时,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
目前,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销售相关产品受到相应监管。存款作为最基础的金融服务,理应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
商业银行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存款业务,是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产物,最近业务规模增长较快。但该业务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风险隐患,涉嫌违反相关监管规定和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相关要求,突破地方法人银行经营区域限制,并且非自营网络平台存款产品稳定性较差,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管理也带来挑战。
因此,为防范金融风险,依法对上述定期存款以及定活两便存款业务予以叫停
。需要指出的是,商业银行与非自营网络平台进行合作,通过开立Ⅱ类账户充值,为社会公众购买服务、进行消费等提供便利,这部分业务不受影响,可继续开展。
《通知》明确,商业银行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已经办理的存款业务,到期后自然结清。在此期间,相关存款依法受到保护,消费者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和存款协议到期取款或者提前支取。商业银行应当继续提供查询、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目前,相关商业银行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的存款业务规模不一,各自的经营状况也有所差别。为避免次生风险,《通知》明确监管部门可根据相关商业银行的风险水平,按照“一行一策”和“平稳过渡”的原则,督促商业银行稳妥有序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