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英特尔、IBM、高通等 60 家科技公司联合签署了一份反对《电信法案 Title II》的信件,并将其交到了美国国会及 FCC 的手中。据了解,签署了该份信件的公司都是通信行业协会 (TIA) 的成员,他们争论的焦点集中在是否要对宽带服务重新归类的问题上。受此影响,原定于今年年末推出的《电信法案 Title II》有可能要被推迟到明年了。那么,我们现在就来了解一下让英特尔、高通等TIA成员公司避之如虎的《电信法案 Title II》到底是个什么玩意儿。
《电信法案 Title II》是美国国会与FCC针对1996年推出的《电信法案》的补充规定。1996年的《电信法案》是美国政府为了刺激电信业发展,而对当时占据垄断地位的贝尔公司进行严格的限制的一套法案。该法案规定,贝尔公司要保证其他电信业同行可以自由接入其网络,并且拥有与贝尔公司服务相同的语音质量。然而早在1984年,美国司法部就依据《反托拉斯法》拆分了贝尔公司,分拆出一个继承了母公司名称的新AT&T公司(专营长途电话业务)和七个本地电话公司。1996的《电信法案》对于地方贝尔公司极为不利,致使其在宽带建设上不肯出力,间接导致了美国国家宽带计划的失败。
1996年的《电信法案》将电信服务分为三大类,“电信服务”、“广播服务”以及“有线电视服务”。宽带服务按照正常的分类原则理应归类于“电信服务”,接受“电信服务”相关法规的限制。但近年来宽带服务的高速发展使其日渐成为一项独立的业务,且1996的《电信法案》中针对“电信服务”的描述并未完全包含宽带服务,电信公司就利用这个漏洞开展类似“特权通道”、“快速通道”的业务,允许网络公司向电信公司支付更高的费用以确保自家公司在网络服务中的高优先级。例如,今年年初Netflix就曾因网络流量占用过高而被迫向美国的电信服务提供商缴纳了“额外的费用”以保证《纸牌屋》的顺利播出。此外,雅虎也曾为其邮件服务而向电信服务提供商支付高额费用,以此来保证雅虎用户在使用邮件投递服务时的优先级高于谷歌的Gmail用户。因此,一旦《电信法案 Title II》将宽带服务正式并入“电信服务”分类中,这些“额外的费用”带来的“额外的收入”就会泡汤,电信服务提供商们当然不愿意看到这样的局面。
“网络中立”的概念可以追溯到1934年的美国《通讯法》。当时,法律规定任何电话公司不得阻碍接通非本公司用户的电话。互联网兴起以后,“网络中立”概念的自动延伸,网络服务提供商均不得对来自非本公司用户的数据,比如邮件、视频等设限。1964年的美国《通讯法》修订案与1996年的美国《电信法案》又都对相关概念进行了强化,使之成为美国社会的共识,被认为是美国通讯业的基本行事规则。无疑,“网络中立”对于打破电信垄断,保证公民的通信自由有着积极的意义,但客观上“网络中立”也侵害了电信运营商的利益,致使美国宽带业务发展缓慢。
然而,对于谷歌、Netflix、Facebook这样的内容提供商而言,“网络中立”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一方面是更加合理廉价的资费,另一方面则是确保了谷歌、Facebook这样的创业公司在创业初始阶段得到平等的待遇,以此来与老牌的互联网公司进行相对公平的竞争。如果“网络中立”得不到保证,也许就没有今天的谷歌与Facebook了。中立的网络可以提供一个公平竞技的平台。此外,一个极权的、专有的网络是不会吸引用户前来使用的,这样的网络也不可能具有健康、健全的生态。
作为一部美国法律,谈其对中国的影响难免令人有些尴尬,但事实上,中国的电信管理办法以及电视、广播的相关法律都深入地借鉴了1964年的美国《通讯法》中的规定。即便如此,关注“网络中立”的《电信法案 Title II》对中国的影响也可以说是几近于无。受到一些众所周知的神秘的不可抗力干扰,谷歌、Facebook这类立场较为中立、政治色彩薄弱的网站我们尚且无法接入,“网络中立”在国内只是奢谈。不过从中国移动向微信收取“特别费用”失败这件事可以看出,“网络中立”作为一项原则还是有可能被相关部门“部分”接受的。
为了维护网络公司之间的公平竞争,也许在不久的将来,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中立”法案的立法也会被提上日程,只不过别抱太大期望就是了。